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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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都江堰一家名叫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就因為在生產過程中實施了一定的環境違法行為,而被職能部門界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而在一個月之內遭受了兩次各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前,一份文號為“成環罰字〔2021〕ZD02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而被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如下描述:
活性炭催化燃燒設備
“……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再生橡膠生產車間及輸送帶生產車間均在生產,車間前后大門均未密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的裁量,現對你公司作出如下決定:處罰款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
該次行政處罰的實施單位是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處罰時間是2021年9月1日。就在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后沒多久,還是在2021年9月份,又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又被都江堰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2萬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
據一份文號為“成環罰字〔2021〕DJY057號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是: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都江堰市生態環境局認為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2021年9月29日對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萬元。
按上述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汽配廠注塑廢氣催化燃燒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而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和都江堰市生態環境局對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進行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據了解,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2014年9月注冊于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經濟開發區鳳鳴路5號,注冊資本5226萬人民幣,實繳資本5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鄭蘭蘭。
該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橡塑制品、輸送帶、三角帶、傳動帶、水管、五金機電和輸送機及配套設備的制造等。該司有兩位自然人股東,一位是認繳5200萬元、占股99.50249%的疑似實際控制人鄭蘭蘭,另外一位是認繳26萬元、占股0.49751%的吳昌地。
來自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子基金旗下官方備案企業征信機構《天眼查》的信息,截止本稿發布之時,涉及到四川鴻投實業有限公司的司法風險有66條。其中,法律訴訟有17次,歷史被執行人有2個,立案信息有20條。